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浅谈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1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第3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4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5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6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7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第8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1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3年进行1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十2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3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3)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十3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2)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具有1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浅谈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
3、什么是市政工程质量监督
。
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第4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5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第6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7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奖惩制度。第8条 鼓励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绿色建材、绿色施工和绿色建筑,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推行工程优质优价、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第2章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9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本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1条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施工、监理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4)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5)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2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因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5、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范有哪些
1、对市政建设市场进行全面规范。打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方、设计师和监理人员都应参与到规范中来。按照程序展开招投标工作,因属于管理范围,必须对招投标过程进行严格限制,避免出现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所以,为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应不断健全市政建设市场,体现公平竞争,为工程质量提供良好的前提保障。然后对设计及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规范化审核,严把质量关,尤其是施工单位的选择,要对其信誉、实力、经济等条件做综合考虑。质量管理不仅存在于施工环节,在设计、招投标以及管理等环节中都有重要体现。
2、加大监理单位的监督力度。加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相关制度能真正得以实施。应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尤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4项程序的监督。开工前组织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全面熟悉图纸、学习相关技术规范、充分了解图纸设计要求和设计意图;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做好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详细地指导,尤其是做好对新材料、新技术的讲解;根据施工、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制定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规定检验指标,施工过程中,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监督。在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工序把关是否严格的监督。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1项重大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效益。今后,应该把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作为重点,进1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该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总之,要通过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来把好质量关,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3、不断完善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工作。先要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各自责任,严密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在此基础上客观评价建设工程质量。针对未严格依照验收流程,且使用功能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安全监督部门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然后再重新组织验收。每个专业建设工程的验收,理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之前完成,保证建设工程竣工后可以正常使用。当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建设单位需要在1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备案部门需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方面的规定,认真审查备案材料。 对于提升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将本着以加强自身建设为主线,不断进行观念、技术、质量、管理、服务、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创新。市政工程是民心工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职能的转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不断变化是必然的,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人员及时掌握新情况、了解新问题、找到新途径,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6、浅谈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