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工程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办法的特性之总和。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com/#/?source=bdzd。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拓展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市政工程归哪个部门管

3、市政工程归哪个部门管

市政工程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我国,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市政工程一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建设局管理。 房屋建筑质量由建设局下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建设厅有关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立法和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工作。 建筑工程行业内,最为关注的问题非工程质量莫属了。因为,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安全问题,如果一个建筑工程不能保证其工程质量,也就意味着其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对于工程质量也有其专门的管理部门,那么工程质量归哪个部门管理,下面i让我们详细介绍下。 建筑工程质量归哪个部门? 房屋建筑质量山建设局下管建筑1: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建设厅有关建筑1程技术质量管理的立法和建筑1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工作 检查、监督、指导在从业的各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培训各级质量检查、监督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负责建筑[程、市政[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过反1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 法律依据:《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款要入监管账户吗

4、市政工程款要入监管账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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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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