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1、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yyz200202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工程名称:监督注册登记号:(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年月日 一、质量监督人员的委派 根据工程的需要,经研究我站委派以下人员为本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和专业质量监督员,代表我站履行质量监督职责,请参建各主体和有关机构给予配合。 序号|职务|姓名|监督证号|电话|电子邮箱| 1|项目负责人|2|监督员|3|监督员| 对于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不按本方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希望参建各主体和有关机构给予监督、举报,我站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投诉电话:联系人: 传真: 单位地址: 二、本工程主要参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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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述各项为本工程必须参照执行的相关法规、规范以及文件,若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以上相关法规、规范以及文件未涵盖的施工内容,参建各方可参考其他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质量控制。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方必须在现场配备以上所列相关法规、规范以及文件,以利于指导施工及验收。我站在首次监督会议后将对现场配备的纸质规范、文件进行完整性检查2。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工程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办法的特性之总和。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com/#/?source=bdzd。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范有哪些

4、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范有哪些

1、对市政建设市场进行全面规范。打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方、设计师和监理人员都应参与到规范中来。按照程序展开招投标工作,因属于管理范围,必须对招投标过程进行严格限制,避免出现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所以,为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应不断健全市政建设市场,体现公平竞争,为工程质量提供良好的前提保障。然后对设计及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规范化审核,严把质量关,尤其是施工单位的选择,要对其信誉、实力、经济等条件做综合考虑。质量管理不仅存在于施工环节,在设计、招投标以及管理等环节中都有重要体现。

2、加大监理单位的监督力度。加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相关制度能真正得以实施。应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尤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四项程序的监督。开工前组织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全面熟悉图纸、学习相关技术规范、充分了解图纸设计要求和设计意图;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做好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详细地指导,尤其是做好对新材料、新技术的讲解;根据施工、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制定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规定检验指标,施工过程中,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监督。在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工序把关是否严格的监督。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效益。今后,应该把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作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该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总之,要通过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来把好质量关,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3、不断完善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工作。先要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各自责任,严密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在此基础上客观评价建设工程质量。针对未严格依照验收流程,且使用功能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安全监督部门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然后再重新组织验收。每个专业建设工程的验收,理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之前完成,保证建设工程竣工后可以正常使用。当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建设单位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备案部门需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方面的规定,认真审查备案材料。 对于提升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将本着以加强自身建设为主线,不断进行观念、技术、质量、管理、服务、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创新。市政工程是民心工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职能的转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不断变化是必然的,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人员及时掌握新情况、了解新问题、找到新途径,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5、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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