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介绍?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包括行竣工验收的要求、程序、报告中含的文件等;
2、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中的组织方式、验收的程序、执行验收的标准等状况进行现场的监督;
3、如果发现了有违反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该责令其改正,同时把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3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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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3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5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6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1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1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7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本规定第5条项规定的文件。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8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9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1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3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4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6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 ,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市政工程构配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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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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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1标准介绍?
现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哪些标准?以下是中达咨询整理的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1标准的具体资料以供参考。
制定目的: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并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规范)编制的准则。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作业班组应进行自检、质量员应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行: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工程施工记录和工程质量资料齐全完整。
参加工程施工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方进行检查,并应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施工规程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齐全,频率符合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实行了见证取样和送检。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符合本标准及本标准配套使用的专业工程验收(检验)标准的规定。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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