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有哪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1、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有哪些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扩展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包括行竣工验收的要求、程序、报告中含的文件等;
2、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中的组织方式、验收的程序、执行验收的标准等状况进行现场的监督;
3、如果发现了有违反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该责令其改正,同时把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3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3、市政工程监理负责监督工程量吗
1、审核受监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
2、编写受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工作,指导监理员的工作;
3、负责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并向总监提交审查意见;
4、负责工程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试验与使用审批;
5、负责现场市政配套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管理;
6、审核项目市政工程量,配合预算员完成验工计价工作;
7、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