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介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1标准介绍?
现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哪些标准?以下是中达咨询整理的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1标准的具体资料以供参考。 制定目的: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并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规范)编制的准则。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作业班组应进行自检、质量员应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行: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工程施工记录和工程质量资料齐全完整。 参加工程施工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方进行检查,并应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施工规程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齐全,频率符合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实行了见证取样和送检。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符合本标准及本标准配套使用的专业工程验收(检验)标准的规定。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符合合同约定。 更多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1标准内容,敬请关注中达咨询建筑知识专栏。 关于建筑市政工程行业标准和企业资质情况,可以登入建筑网建设通栏目查询。 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3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4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6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2章 招标第7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8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9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1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1)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2)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2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本办法第十1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3、市政工程施工规范有哪些?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1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设计规范》(GB50069-200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F80/1-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1标准》(DB13(J)53-2005)《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3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4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5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6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1监督管理。 第2章 建筑许可 第1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7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8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9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7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8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5、市政工程管道不开槽施工有哪些特点?其使用条件有哪些
1、方法选择与设备选型依据 开工亩卜前施工单位应仔细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现场沿线的调查;特别是已有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应进行人工挖探孔(通称坑探)确定其准确位置。
2、施工方法与设备选择的有关规定: 1.顶管法 (1)采用敞口式(手掘式)顶管机时,应将地下水位降至管底以下不小于0.5m处。 (2)当周围环境要求控制地层变形或无降水条件时,宜采用封闭式的土压平衡或泥水平衡顶管机施工。 (3)小口径的金属管道,当无地层变形控制要求且顶力满足施工要求时,可采用挤密土层孝拿顶管法。 2.盾构法:施工速度快,成本高,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和综合管道,穿越地面障碍的给水排水主干管道工程,管径3000mm以上的各种土层。 3.浅埋暗挖法 (1)适用性强,施工速度慢、成本高,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和综合管道的各种土层。 (2)在城区地下障碍物较复杂地段,采用浅埋暗挖施工管(隧)道是较好的选择。 4.定向钻:施工速度快,控制精度低,适用于给水管道,管径300~1000mm,但是砂卵石及含水地层不适用。 5.夯管 1.施工速度快,控制精度低,适用于给水管道,管径300~1000mm,但是砂卵石及含水地层不适用。 2.定向钻机在以较大埋深穿越铁路桥涵的长距离地下管道的施工中会表现出优越之处。
2、设备施工安全有关规定 1.施工供电应设置双路电源,并能自动巧耐搭切换;动力、照明应分路供电,作业面移动照明应采用低压供电。 2.采用起重设备或垂直运输系统 (1)起重设备必须经过起重荷载计算; (2)起重作业前应试吊,吊离地面100mm左右时,应检查重物捆扎情况和制动性能,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起吊时工作井内严禁站人,当吊运重物下井距作业面底部小于500mm时,操作人员方可近前工作; (3)严禁超负荷使用; (4)工作井上、下作业时必须有联络信号。
6、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有哪些?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1级、2级、3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1级资质标准。 1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几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 企业具有的1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6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2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2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3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的3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2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