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市政属于哪个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

市政属于哪个部门?

2、市政属于哪个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C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建设部门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单选题。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5、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前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条 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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