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了判定标准

住建部发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住建部发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该判断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作出详细的说明,涵盖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方面。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1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文件显示,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同时,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3方监测;(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1,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了判定标准



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了判定标准

生命至上,安全第1。近日,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标准》)已正式发布。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针对性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出界定,即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标准》明确,企业不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危大工程施工方案不论证等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深刻分析近年来群死群伤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标准还明确了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施工工艺10类重大事故隐患包含的情形。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近年来的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202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15起,相较2020年下降31.82%,相较2012年下降48.27%。但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总量依然较高,重特大事故依然没有杜绝。 对于此次标准出台的重要意义,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标准》明确将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记者了解,为了对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再督促、再落实,切实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还部署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严查重大安全隐患,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把安全生产工作抓严抓实抓到位。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1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重大隐患排查为重点,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和消除重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可控。 该负责人要求,各地要不等不靠,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针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安全突出问题,加快研究完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要研究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要研究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更好解决既有房屋维修资金来源问题。要研究建立房屋质量保险制度,以市场化手段进1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1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羡锋》第1百3十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简手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犯罪的主体必须要是在具体1项业务工作的人兄咐晌;

2、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和金钱或者物品;

3、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在生产过程中和作业过程中违背了有关于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4、主观意思就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市政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哪几种



4、市政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哪几种

1、市政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哪几种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相关知识:工程质量事故定性

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市政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主要分为人为事故和自然事故。在人为事故中又有着大的分类,有着按照事故责任和事故的损失程度来分。事故损失的程度又分为重大事故和1般事故,事故责任则需要根据实际的事故情况来进行划分。 延伸阅读: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划分,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工程质量官司如何打,如何管理好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之1般原则。

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有哪些



5、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有哪些

法律分析:

1、1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1者为1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1者为严重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1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5十2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6、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1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百3十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犯罪的主体必须要是在具体1项业务工作的人;

2、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和金钱或者物品;

3、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在生产过程中和作业过程中违背了有关于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4、主观意思就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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