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责制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1、谁负责制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交通、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2、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法律分析: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价款震后恢复与重建进程的目的,制定本规范。法律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价款震后恢复与重建进程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0修正)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1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第4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第8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第2章 抗震设防要求第9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2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第十1条 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方千米的镇,有下列情形之1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 (1)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的; (2)跨地震活动断层的; (3)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第十2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城市规划区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价结果由区域内建设单位免费共享。第十3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复核结果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第十4条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1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第3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第十6条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相1致,并同步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结果,加强重点区域的抗震设防。 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介绍?
现阶段我国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是怎样的?以下是中达咨询整理的关于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以供参考。 为贯彻抗震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铁路工程的抗震设计,以保障铁路运输的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基本烈度为7度、8度、9度所在地区的新建国家铁路网1435mm标准轨距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以下简称工企铁路)的线路、路基、挡土墙、桥梁,隧道工程的抗震设计。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建筑物和新型结构应进行专门研究设计。 按本规范经抗震设防后的铁路工程,当遭受相当于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Ⅰ、Ⅱ级铁路的损坏部份稍加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Ⅲ级铁路及Ⅰ级工企铁路经短期抢修后即能恢复通车;Ⅱ、Ⅲ级工企铁路的桥梁、隧道等工程不发生严重破坏。 建筑物的设计烈度,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Ⅰ、Ⅱ、Ⅲ级铁路和Ⅰ级工企铁路应采用所在地区的基本烈度;Ⅱ、Ⅲ级工企铁路除桥梁支座、桥梁和棚洞的防止落梁设施应采用所在地区的基本烈度外,其它工程的设计烈度均应按基本烈度降低1度采用。 跨越铁路的跨线桥、天桥、立交明洞、渡槽等建筑物应按不低于该处铁路工程的设计烈度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本规范采取抗震措施,并按规定范围验算抗震强度和稳定性。 验算建筑物的抗震强度和稳定性时,应只计水平地震的作用。水平地震系数应按采用。 设计烈度(度) 7 8 9 水平地震系数Kh 0.1 0.2 0.4 设计烈度为9度的悬臂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刚构桥等,还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并应按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同时发生的最不利的情况组合。竖向地震作用可取结构恒载和活荷载的7%,有条件时也可按竖向地震系数KV等于0.2进行计算。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原则:
1、选择在基本烈度较低和对抗震有利的地段。
2、建筑物体形简单、自重轻、刚度和质量分布匀称、重心低。
3、采用有利于提高结构整体性的连接方式。
4、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和便于修复加固。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更多关于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内容,敬请关注中达咨询建筑知识专栏。 关于建筑市政工程行业标准和企业资质情况,可以登入建筑网建设通栏目查询。 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5、市政工程规范大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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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1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第4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第8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第2章 抗震设防要求第9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2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第十1条 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方千米的镇,有下列情形之1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 (1)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的; (2)跨地震活动断层的; (3)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第十2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城市规划区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价结果由区域内建设单位免费共享。第十3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复核结果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第十4条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1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第3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第十6条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相1致,并同步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结果,加强重点区域的抗震设防。 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