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怎么接单?

市政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1、市政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零星工程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政基础设施应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制度,实行常态化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安全、高效使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零星工程,是指道路、人行道、道牙等基础设施维修的施工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第四条 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单价报XX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评审价作为招标控制价。第五条 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由我局邀请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谈判,参与谈判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含三家)。投标人应具备如下资格:(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第六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必须制作谈判投标书。谈判投标书主要包括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竞争性谈判承诺函、报价表、委托书及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等内容,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第七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评审组由市政股股及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至少1人。第八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监督组由局分管领导、局纪检组长组成,对谈判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第九条 投标报价宜采用两次报价。投标书的报价作为第一轮报价,投标人的最终报价以最后一轮报价为准,投标人的报价为完成规定项目的综合报价。第十条 经过竞争性谈判确定的中选人将在XX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日。第十一条 若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符合条件的不足三家,须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第十二条 中选人应在收到《竞争性谈判中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与我局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我局将没收中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在其它入围的投标申请人中按排序重新选取中选人。

市政工程怎么接单?

2、市政工程怎么接单?

超过50万的工程要在招投标平台上投标接单,小型维修类工程要找市政管理部门自荐或者托关系接。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7修正)

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用地;   (二)城市桥涵: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暗涵、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范围内的用地;   (五)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是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国土、城市管理、环保、水务、人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和偷盗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涵和排水、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专业规划。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工程设施专业规划实施,确保道路纵横断面、标高、平整度,排水管网高程、管径,照明设施照度、能耗标准等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照明设施的巡视检查,保障其功能完好。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设施,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与市政工程设施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排水、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养护,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住宅小区、机关、学校等单位建设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保证与市政工程设施衔接相配套。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以及与市政工程设施连接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道路占用费、路面修复费、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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