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分包必须是劳务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1、市政工程分包必须是劳务吗
工程分包的规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1)、分包工程的范围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1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1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采取后1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3)、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1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2款、第3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2款、第3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第6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第7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8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9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1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第十2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第十3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2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第十4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3、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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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1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塌孝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2款、第3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2款、第3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第6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第7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8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9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和友案机关备案。第十1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第十2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第十3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2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第十4条 禁止将承包唤衫槐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5、市政工程可以分包的项目有哪些
1、市政工程总承包1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2、市政工程总承包2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3、市政工程总承包3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十8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1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1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2款、第3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2款、第3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第6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第7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8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9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第十1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第十2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第十3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2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第十4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第十5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