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折旧年限是什么,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都包括哪些内容
1、市政公用设施折旧年限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在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2、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都包括哪些内容
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的内容,具体如下:
1、空间范围。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因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等均应计提折旧。但对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时,固定资产转入了在建工程,故改良期间不需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
3、市政公路是否要计提折旧
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行政事业单位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公共基础设施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其成本,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