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款不结怎么办,请问下市政工程如何做的比较妥帖?
1、市政工程款不结怎么办
首先应该进行协商解决,施工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款支付的协商,达成一致后政府相关部门就将工程款支付从而解决问题。不过协商很难解决问题,最后我们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诉讼是一种发生纠纷后比较有效的方式,法院的判决对政府相关部门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书生效后,如果还不履行判决书施工单位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请问下市政工程如何做的比较妥帖?
这种肯定是需要做的比较好的那种市政工程的公司才好,我也合作一些的,不知道你听说过没,那禾鲁发展的口碑好像很强你可以百度下。很高兴我的回答您能采纳。
3、市政拖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一、以物抵债法对债务人无现款偿还但同意以物抵债的,就进行合理估价。二、录音催讨法录音也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合法有效的录音会让您离得到工程款更近一步。三、依法诉讼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4、施工方资料员如何做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资料?
市政园林绿化的资料并不难,比起市政其它项目简单很多。但名个地方的标准不大相同,给你一个常规的也普遍使用的一些资料项目:A (规范性附录) 城市绿化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质量验收记录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核查记录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记录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附 录G (规范性附录)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城市绿化工程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其中H系列有以下几张表:H.1 土方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1H.2 种植土回填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2H.3 绿地整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3H.4 种植穴、槽的挖掘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4H.5 植物种植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5H.6 草坪播种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6H.7 水生植物种植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7H.8 苗木进场检验记录见表H.1.8H.9 养护分项工程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9H.10 植后植物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10H.11 苗木挖掘分项工程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11H.12 苗木迁移分项工程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12H.13假山叠石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13H.14园路铺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H.1.14你可以以这些表为基础,加以完善整理,慢慢来,学着做着就熟悉了。
5、市政工程扰民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若市政工程制造的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的,也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会给予警告;若警告后不改正的,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