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部各岗位职责是什么?建筑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涉及外地工程怎么计算所得税

市政工程部各岗位职责是什么?

1、市政工程部各岗位职责是什么?

市政工程项目部岗位职责(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岗位职责1.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标准。2.项目经理是公司在该工程项目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3.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指令。在该项目中代表公司履行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4.主持制定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及总体计划和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5.深入施工现场,处理矛盾,解决问题。不断完善经济制度,搞好经济效益,主持项目盈亏分析。6.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关心职工生活,确保安全生产,保障职工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法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利益,做好困难补助工作,并对病、伤、残职工的慰问。7.做好项目的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各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和反馈,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清算。8.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2)施工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岗位职责1.项目副经理是经理的助手,为项目经理负责,受项目经理委托,组织实施生产计划。2.统筹项目质量计划编织及落实,开展质量安全教育,保证各项制度的正常进行,协调和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3.负责组织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检查,进行分项、分部工程检查和评定。4.深入现场解决问题,及时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其它难题。5.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项目承担工程的交验工作。负责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建设,搞好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负主要责任。6.负责项目宣传教育工作,搞好后勤人保障工作,定期组织检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搞好评比奖罚工作。7.主持、安排好生产任务保证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3)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及上级技术管理制度,对项目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合同文件和施工图纸参加施工调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3.负责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工艺组织设计。4.负责整理变更设计报告、索赔意向报告及索赔资料。5.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种施工生产、协调会,编制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6.负责项目各阶段的工程计价、计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签认手续。7.负责主持交竣工技术文件资料的编制,参加交竣工验收。(4)质量检测负责人岗位职责1.在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领导下,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试验工作计划。2.全面负责项目质量监督检查。3.负责部门质量文件的登记、保管,及时清理无效文件。4.负责检查、鉴定和试验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规定的要求,及时提出的报告。5.负责做好各类原材料试验、过程试验、各种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及时提供试验报告。6.检查、指导试验人员的工作。7.对本项目部不能进行的试验项目,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负责联系具备试验条件的单位进行试验,并及时提供试验报告。8.认真做好试验报告和检测记录,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整齐规范、签证齐全。9.制定试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到严格管理、规范操作。10.建立试验仪器和设备台帐,妥善保存试验资料。11.对测量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以及送交监理工程师的签证资料和各项试验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认真审查,并交付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认手续。12.负责例外放行物资的标识和记录。负责对不合格产品的标识,并对设置情况跟踪验证、记录。13.参加分项、分部工程验标评定,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报送工程质量等统计报表。14.对由于质检工作疏漏,失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责任。15.加强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联系,搞好试验与质量检测工作。(5)协调负责人职责1.在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对涉及本项目的对地方政府、百姓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外部事务进行协调和处理。2.负责对于施工中遇到的征地、拆迁等问题,直接同有关人员进行接触,协调解决。3.负责拜访当地县、乡、镇政府,搞好地方关系。4.负责在施工的各个阶段,针对出现的各类问题,综合各业务部门的力量,最短时间内拿出可行性处理方案,将施工干扰降低至最小程度。5.负责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其他突发性事件在第一时间确定合理的处理措施进行妥善予以处理,如治安事件、停电事件等。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6)后勤人员岗位职责1.做好职工食堂每天生活安排和职工生活福利、劳保用品购置、发放、保管工作。2.做好项目驻地生活区的卫生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3.负责完成领导交待其它设备、用品采购、发放、保管工作。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7)质检员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文件,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公司和监理发布的各项技术规程、施工规范,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核定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保证其准确率。2.对施工项目进行隐预检及主体结构验收并签证,以纠正违章施工,必要时下达临时停工指令并及时报主管领导处理。3.参加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施工中间检查以及工序间的交接检查。4.负责做工程项目的质量总结和统计报表工作。建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台帐。5.检查工程材料质量,制止使用不合格材料。6.参加工程设计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7.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8.保证工程质量评定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8)施工员岗位职责1.在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所承担的作业区、段内的施工组织安排和施工管理工作。2.负责管段内的技术、测量工作,协助试验室报检验收工作。3.作好管段内的技术、安全、质量交底工作,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做好施工队伍技术指导。4.随时掌握所管辖施工队或作业组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方法,严格过程控制。5.按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经常检查所管辖施工队或作业组的施工质量。并搞好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纠正或向施工负责人汇报。6.负责分管区、段内的施工准备,严格监督施工人员,保护好测量标志。7.严格监督、检查、验收进人施工区、段的材料、半成品是否合格,堆码、装卸、运输方法是否合理,防止损坏和影响工程质量。8.按时填写各种有关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工程日志,做到准确无误。9.定时收方计量。积累原始资料,提供变更、调概索赔依据。(9)试验员岗位职责1.热爱试验岗位,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2.严格按照有关试验规程和试验方法做好各项试验,及时填写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试验记录不得随意涂改,试验报告必须经试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相关部门。3.对于试验出具的各种数据负责,所出的各项试验数据要为监理工程师所认可,并经常与监理工程师保持联系。4.试验人员应详细观察和记录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当发现有异常现象和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立即向试验负责人报告。5.爱护试验仪器设备,做到定期维修保养并妥善保管,确保试验仪器正常完好、量值准确。6.试验人员接到现场试验任务后应积极行动,优质、高效完成,不得拖拉延误。7.试验结束后,清扫场地,整理安放好试验仪器及试验资料,保持整洁文明的工作环境,做到干净卫生、安全可靠。8.严守企业秘密,不得将试验技术资料随意外传。(10)安全员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各种规章制度及各项标准。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生产管理标准》。3.经常督促、检查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违章作业监督改进。4.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反映。5.负责编报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统计报表。6.负责对工班安质员进行业务指导,并对重点工种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工作。7.按时填写安全台帐,做好事故分析记录及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11)材料员岗位职责1.在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项目部材料部门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ISO9002质量标准。2.了解掌握施工过程和形象进度,掌握所需要的主要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配合施工部门编制好施工材料计划,确保施工现场的材料供应。3.参加本项目生产计划会议,分析考核物资工作的经济技术指标,并提出改进意见。搞好经济分析以及各施工点、段材料消耗的节、超情况,向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提供分析资料。4.配合现场施工员负责材料到场的计量收方工作。5.搞好对内、对外结算,建立各种台帐,账面整洁、清晰,帐物相符,盈亏有原因是,损坏有报告,记帐有凭证,调整有依据。6.负责各种材料原始凭证、计量凭证、核算凭证质量证明书等资料收集,按程度准确及时地传递和反馈,并装订成册,专项保管。7.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收方、结算、报统计资料,为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依据。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12)财务出纳员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审核后的合法收支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和结算业务。2.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严格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对不认真、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3.及时处理各种原始核算单据资料,传递会计凭证,不得积压。4.负责办理上下级往来及各种物项清算业务,审核、办理报销业务,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台帐、明细帐。5.负责本项目各科目的明细核算,编制本项目的各项会计报表资料,及时清理债权债务。6.及时向公司财务主管提供帐面奖金及资金使用情况,使公司财务主管准确掌握流动资金情况,合理调配奖金。7.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和部分印鉴,确保资金的安全性。8.建立备用金及往来款项的备查帐,及时收回职工欠款和分包队借款,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9.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建筑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涉及外地工程怎么计算所得税

2、建筑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涉及外地工程怎么计算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

35、0.

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 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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