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技术负责人可以用市政工程师证备案吗,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在哪里备案

房建技术负责人可以用市政工程师证备案吗


1、房建技术负责人可以用市政工程师证备案吗


可以。市政工程师资质可以承接房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1级、2级、3级,可以用于房建技术负责人备案。房屋建筑是指在规划设计地点,为用户或投资人提供进行生活、生产、工作或其他活动的实体。



2、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在哪里备案


法律主观:



1、施工合同到哪里备案


(1)到工程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登记领取办理合同备案表格。


(2)按目录准备相关资料及刻电子数据光盘。


(3)提交资料给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1般只要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理好合同备案。



2、施工合同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1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


(6)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3、施工合同违约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百8十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1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1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由此可知,双方当事人签订好施工合同后,可以携带好相应的材料,提交资料给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1般3日内即可备案。法律客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十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包括行竣工验收的要求、程序、报告中含的文件等;



2、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中的组织方式、验收的程序、执行验收的标准等状况进行现场的监督;



3、如果发现了有违反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该责令其改正,同时把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3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1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3条 (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并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5城区(以下统称5城区)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4条 (备案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5条 (备案文件)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6条 (规划认可文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应当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包含小区道路、配套绿地)的实施情况及结论;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载明分期实施的内容及结论。第7条 (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后,方可进入备案程序。第8条 (文件验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备案文件进行验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收讫,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9条 (重新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备案效力)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必备文件;


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养手续时,应当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第十1条 (逾期备案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2条 (擅自使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3条 (虚假备案的责任)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4条 (责任追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本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3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4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5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6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式2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7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8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9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第十1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2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3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4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十5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6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7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8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延迟这原因怎么写?


即使延迟,也尽量不要在竣工验收备案中体现。建设单位不希望你这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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