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已开发票并确认收入,已缴税,但成本要到半年后才发生,请问怎样使收入和成本配比?关于市政燃气管道铺设结算问题
1、园林绿化工程已开发票并确认收入,已缴税,但成本要到半年后才发生,请问怎样使收入和成本配比?
可以预计成本费用的发生,尽可能接近实际。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付账款。 待成本实际发生后,再冲回(补记)差额。。
2、关于市政燃气管道铺设结算问题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第1批)
1、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1条。
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宣贯资料第3部分案例1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答: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的计价,0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0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0星工作项目的预测。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0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
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 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7、什么是规费?规费1般有哪些? 答: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8、计价表格之"措施项目分析表",每1措施项目填表计量单位为"项",数量为"1",问: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计1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如外架子、内架子、满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各是多少)? 答: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的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分析表"进行分析,1般按《计价规范》所列表格执行即可。需要补充表格的,可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3条,由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1制定。
9、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第9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计价规范》第3.1.1条所指 "中介机构"与部令1致。 1
0、甲方供料是否计算计价?是否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份? 答: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1
1、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中如何处理?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如变压器)是否应纳入综合单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1
2、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规范"时,牵涉到安装工程量中的多专业(工种)"联动试车费"是否能计取?如果能计取,请问怎样计算? 答:联动试车费属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1
3、描述"项目特征"时,全部描述比较烦琐,能否引用施工图(例如:第几项的内容)? 答: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便于投标人报价。 1
4、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划回(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2)还是措施项目清单? 答: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考虑。 1
5、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办理停建结算?主要是指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1
6、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1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结算时可因工程增减作增减量调整。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1
7、为便于将来设计变更不会因为投标书中无单价而使承发包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可否采用多做法共存的工程量清单?如,某工程楼地面7000m2工程量。在工程设计中为水泥砂浆楼地面,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列出水泥砂浆楼地面、水磨石楼地面、地板砖楼地面、大理石楼地面……等等,其各自工程量均为7000m2(或暂定1个数量)? 答:不可以。只能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若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的约定竣工时按实核量结算。 1
8、投标人如参照全统基础定额作综合单价分析时,其工程量(施工量)的计算除按施工组织设计外,是否应参照基础定额中相关子目的原工程量计算规则? 答:《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应按《计价规范》4.0.8规定执行。 1
9、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按步骤必须先确定施工方案,请问: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如何编制1个合理的施工方案,依据又有哪些? 答:标底是指招标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制的1种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1个参考价。因此,在编制标底时,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1定要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2
0、同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按招标文件来确定描述工程特征,如果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内容和特征与招标人的不同,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和特征描述进行修改、补充? 答: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 2
1、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无法确定需要多少钱,能否不用列入报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估价。 2
2、如果合同订的是单价合同,能否结算时按竣工图、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重新计算工程量? 答:(1)按合同约定。(2)乙方发现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不同时,应随时与甲方协商签证同意后变更,结算时调整。 2
3、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理解为固定单价,而不固定总价法。请问合同价如何定?若投标人已知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如何调整?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是1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1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5条、第十1条和第十2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有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或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若投标人发现清单中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可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2
4、执行工程量清单后是否工程结算方式和原来的定额法不1样?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点: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1般不作改动,没有价差,也不用调整各项费率。 2
5、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是否意味着其只能采用单价固定合同? 答: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十2条,合同价可以采用的方式有:(1)固定价;(2)可调价;(3)成本加酬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1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 2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1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1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是否都视为变成了1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批?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2
7、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如何协调?清单计价能取代预算吗? 答: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是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计价规范》1.0.3条规定的范围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除此之外,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时可以自行决定。 2
8、定额中原有的施工配合费:如电梯安装等,实行清单后,怎样处理? 答:按《计价规范》第101页表C.1.7列项报价,其工程内容包括本体安装和电梯电气安装。 2
9、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违反招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法律的完善与法制的完善是两回事。 答: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3
0、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答: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 (1) 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 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3
1、招投标过程中,有时是假定的工程量,有些问题留待结算中解决,现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答: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第3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编制,工程数量应按3.2.6条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有误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
2、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1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
3、小于…或…以内是否包括本身?例:P47页楼梯计算规则"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散水、坡道计算规则"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答:"小于……"或"……以内"包括其本身。 3
4、教材第11页3.2.4条提出缺项补充时,要在项目编码格中以"补"字示之。请问是"补+编码"的形式,还是只写1个"补"字? 答:《计价规范》3.2.4条明文规定,缺项可以补充,并要上报备案,项目编码以"补"字称,可理解为"补+编码"的形式。如:广东省的补充项目,为"粤+编码"如补充的塑料门编码为"粤020404009"。 3
5、规范中封皮(P8)有"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而在教材(P16)中没有,请问此内容是否需要? 答:以《计价规范》第8页工程量清单格式为准。
3、关于工程施工2次转运的问题?
既然是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4方共同商讨下最后决定采用人工、骡马转运材料的方式运输,那么当时就该签下此运输方式后增加费用的解决方案。现在你可以找他们签下此方案的施工方式,在找法律文件吧!。
4、那个市政工程的施工便道从措施费里已经包含但是我修施工便道挖的土石方有上万方,审计说不与计算,怎么办~
如果是为了该项目的正常施工发生的施工便道,如果招投标阶段已经约定在措施费中考虑那么是不予计算的。 这个在公路的范本中有。
5、临时用电管理工程中室内照明线路敷设重点应注意哪些
3.1.
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
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
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
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
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
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
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
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
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
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
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
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
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
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
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
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1般规定 4.1.
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
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材料的防火处理 4.2.
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
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2次涂布应在第1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施工现场防火 4.3.
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
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
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
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
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
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电气防火 4.4.
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
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
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消防设施的保护 4.5.
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
2、消火栓门4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
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
4、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
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