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池报建,工程报建是不是办理施工许可证?
1、污水处理池报建
(一)依据
1、《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2、《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 (二)报建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人防、水利、港口建设、通信建设工程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都必须进行报建登记。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报建窗口领取或在“中国武汉建设网”(www、cnwhjs、com)下载《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按填表说明一式四份认真填写盖上公章,并按要求准备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 (2)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3)银行出具该工程项目资信证明; (4)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证明和规划审批文件;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2、建设单位持填写好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和报建所需资料到市交易中心报建窗口办理报建登记手续。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度、工程规模、开工与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3、市交易中心报建员核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和必备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施工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情况与报建资料相符合,当日内完成报建登记。
4、有试桩或深基坑开挖工程建设项目,须办理试桩登记或深基坑开挖论证手续。
5、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中国武汉建设网”和建设单位指定的合法媒体上发布报建信息。
6、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及时在市交易中心进行补充登记。
7、经现场勘查,工程建设项目地点现场情况与报建资料有出入,建设单位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予以纠正,直至符合要求后,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8、对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市交易中心告知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各项建筑管理手续。
9、对现场勘查发现未办理报建手续而擅自发包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市交易中心采用联系单的形式告知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由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处罚。受处罚的建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持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单按工程项目报建程序补办报建手续。 (四)工作时限:建设单位报建资料完整,现场勘查情况相符, 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建登记 (五)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2、工程报建是不是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3、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7、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8、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9、施工组织设计;
10、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开工有效期及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既不按时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