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想考市政工程 哪些学校有这个专业,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7修正)

研究生想考市政工程 哪些学校有这个专业



1、研究生想考市政工程 哪些学校有这个专业

招收市政工程专业研究生的学校如下:

1、985+211大学 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重庆大学。

2、211大学西南交通大学、郑州大学、南昌大学、福州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3、普通高校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天津城建大学、河北工程大学、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石家庄铁道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沈阳建筑大学、辽宁工业大学、吉林建筑大学、东北石油大学、上海理工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常州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通大学、苏州科技大学、扬州大学、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宁波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安徽建筑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江西理工大学;山东建筑大学、中原工学院、长江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湖南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交通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工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扩展资料 部分学校简介(截止到2019年7月):

1、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和北京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高校,是1所具有鲜明建筑特色、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是北京地区唯11所建筑类高等学校。学校源于1907年清政府成立的京师初等工业学堂,1933年更名为北平市市立高级职业学校,1936年增设土木工程科,后历经北京市市立工业学校、北京市建筑专科学校、北京市土木建筑工程学校、北京建筑工程学校、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等发展阶段。201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北京建筑大学。学校1977年恢复本科招生,1982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学士学位授予高校,1986年获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1年被确定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2012年“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技术”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成为博士人才培养单位。2014年获批设立“建筑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5年10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签署共建协议,学校正式进入省部共建高校行列。2016年5月,学校“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获批“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 2017年获批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2018年5月,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筑学、土木工程获批1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2、南京工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是首批入选国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14所高校之1,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重点支持高校、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江苏省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江苏省人才强校试点高校、国家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学校设有11个学部,28个学院,各类学生3万余人。有国家1级重点学科1个,江苏省1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1个,江苏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2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1期项目4项、2期项目6项、3期项目6项,“十35”江苏省重点学科2个,“十35”国家国防特色学科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个,1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6个、自主设置2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10个,1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23个、2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9个、自主设置2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18个,专业学位授权点15个,本科专业(含方向)91个,跨工、理、管、经、文、法、医、艺8个学科门类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建筑大学—学校简介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工业大学—学校简介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研究生信息网—硕士专业目录。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7修正)



2、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第3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1)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用地;   (2)城市桥涵: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3)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暗涵、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4)城市防洪设施: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范围内的用地;   (5)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第4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是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国土、城市管理、环保、水务、人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5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1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第6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意识。   1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和偷盗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2章 1般性规定第8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涵和排水、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专业规划。第9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工程设施专业规划实施,确保道路纵横断面、标高、平整度,排水管网高程、管径,照明设施照度、能耗标准等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照明设施的巡视检查,保障其功能完好。第十1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十2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3条 市政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设施,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4条 与市政工程设施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排水、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养护,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5条 城市住宅小区、机关、学校等单位建设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保证与市政工程设施衔接相配套。第十6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第十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以及与市政工程设施连接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第十8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道路占用费、路面修复费、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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