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了判定标准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1、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矿山工程为2.5%;(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绝神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并差亏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3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庆敬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了判定标准



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了判定标准

生命至上,安全第1。近日,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标准》)已正式发布。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针对性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出界定,即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标准》明确,企业不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危大工程施工方案不论证等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深刻分析近年来群死群伤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标准还明确了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施工工艺10类重大事故隐患包含的情形。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近年来的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202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15起,相较2020年下降31.82%,相较2012年下降48.27%。但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总量依然较高,重特大事故依然没有杜绝。 对于此次标准出台的重要意义,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标准》明确将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记者了解,为了对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再督促、再落实,切实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还部署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严查重大安全隐患,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把安全生产工作抓严抓实抓到位。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1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重大隐患排查为重点,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和消除重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可控。 该负责人要求,各地要不等不靠,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针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安全突出问题,加快研究完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要研究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要研究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更好解决既有房屋维修资金来源问题。要研究建立房屋质量保险制度,以市场化手段进1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对策?



3、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对策?

现阶段我们国家持续增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不过如今我们国家的建筑安全管理水平还是比较低,比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如此就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 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形式 在开展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时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委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对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阶段比较迅尘常见的安全监督管理形式包括:第1种就是日常监督管理,在开展市政工程施工的时候,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于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以及安全管理。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时候,能够选择定期的形式以及不定期的形式,主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现场施工保持1个良好的运行状态;至于专项监督管理形式,需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在开展市政工程建设的某1个时期,增强对于安全隐患的监督以及管理,之后再参考所存在的各种需求,通过选择1定的方法,来掌握具体的责任情况。2市政工程施工特点首先就是施工作业环境比较差,市政工程的露天作业是比较多的,而且要是进行露天作业就需要充分考虑天气因素所造成的影响,要是遇到了恶劣的天气情况,就会给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1定的影响。市政工程大多数都会在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施工,这样就会增加施工难度,还有1部分工程需要在交通进行的时候开展,这样就会产生比较多的安全隐患;第2点就是作业强度较高,大部分的施工都是借助人工操作或者是借助工具来开展,整体强度比较高,会消耗较多的体力,并且施工时间比较长,这样就会使得施工者出现疲劳的情况,在进行操作的时候就比较容易出现操作事故,甚至会出现安全事故。 3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方法 3.1确保文明施工,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市政工程的施工项目是比较多的,会使用比较多的施工机械,有1部分机械专业性比较强,比如混凝土搅拌机,或者起重机械以及垂直运输等,工作人员在使用这些设备的时候,需要按照有关的安全规范来进行使用。不仅如此,在开展市政工程施工的时候,工作人员要确保能够正确使用这些设备,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如此就需要增强工作人员的操作水平以及综合素质,使得在进行市政施工的时候能够提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确保能够充分掌握施工时期所涉及到的施工机械的具体情况。无论是采购或者是使用施工机械,都需要按照在试运行的时候对于设备的需求,而且需要正确调整施工设备,等到结束之后开展检测工作,提升有关参数的正确性,这样可以使得施工更加安全,更加准确。 3.2提升安全意识,正确开展安全施工。在开展市政工程施工的时候,需要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他们明确安全的重要程度,而且需要开展安全教育以及安全培训,确保他们有1个良好的责任意识,而且具备良好的操作技能。尤其是那些1线施工的重要工作人员,需要提升培训力度和考核力度,至于那些持证上岗的岗位,需要严格检查有关的证件。接着就是需要增强市政工程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而且需要增强整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不仅如此,需要把安全施工技术正确使用到市政工程里面,可以使得这个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要是无法保障施工安全,就会产生1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在进行施族卜工的时候,需要正确使用安全技术以及安全施工方法,兆昌穗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3.3增强施工现场管理,增强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对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来说,需要增强施工现场管理力度;对于市政部门来说,需要充分明确各个责任主体,这样可以增强管理和控制市政工程项目环节,而且可以显著细化监督管理方法。特别是施工单位需要设置合理的施工方案,而且需要正确设置那些特殊的专项施工方案,增强控制和管理各个施工细节。市政部门需要增加资金,增强控制和管理资金使用,尤其是那些重要部分的管理,及时找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解决。不仅如此,也需要增强市政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借助先进的技术来增强整体的效率和质量。在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选择合理的监控形式,而且需要正确采集信息化管理数据,接着就是需要增强对于施工作业以及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最后就是需要建立1个高质量的监督管理队伍,有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个人素质和比较充足的工作经验,而且需要持续提升自己的能力。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是比较系统的,要想消除所存在的安全事故,就需要持续提升监督管理力度。在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持续提升监管力度,而且需要改进有关的责任制度,不仅需要明确具体的主体责任,而且需要及时消除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设置1个良好的生产制度。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com/#/?source=bdzd。

住建部发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住建部发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该判断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作出详细的说明,涵盖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方面。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1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文件显示,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同时,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3方监测;(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1,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住建部发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5、住建部发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纤隐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该判断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脊闭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作出详细的说明,涵盖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方面。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1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文件显示,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同时,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3方监测; (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1,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樱竖裂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住建部发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6、住建部发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该判断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作出详细的说明,涵盖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方面。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1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文件显示,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同时,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3方监测; (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1,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来源:扬子晚报网。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