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应该怎么写,市政工程保修承诺书

市政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应该怎么写



1、市政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应该怎么写

1、市政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应该怎么写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就工程承包事项双方协商1致,订立本合同。 第1章 工程概况及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名称: 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4#18#与5#19#楼区间道路等范围内的道路基层、下水管道、排污管道、路面浇砼、化粪池安装等具体工程项目(内容详见附表)。

1、合同工期:20天,自2012年11月2日-2012年12月20日前完工。

2、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和合同附件要求。 第2章 合同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水电源接口,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2、甲供材范围:雨水篦、窨井框盖、波纹管。甲供材料质量由甲方把关。

3、提供施工图纸与现场技术交底工作。 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施工人员暂住手续及当地部门所需的其他手续。

2、严格按甲方规定的做法和规范等要求施工,负责现场整洁卫生、文明施工等要求。

3、乙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施工,负责施工范围内所有施工人员的生产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若发生1切工伤事故的赔偿、医疗费及1切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负、并且由此导致的任何罚款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人身安全责任。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业水电工按规范接电用电,严禁乱拉乱接用电。若因违反操作规程用电而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1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5、乙方的所有施工人员,含土方、商品砼等各种运输车辆及各种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否则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肇事等1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交通安全责任。

6、乙方每次整好路基待浇砼之前,应预先向甲方与监理报验,通过甲方与监理实地查验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实施浇砼。

7、乙方对商品砼的质量必须分期分批做试块送检,检验费由乙方自负,凭检验合格证结账。若造成C30商品砼试块送检不合格的,1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8、乙方将排污、排水等所有管道安装完毕,在路基整理压实后,应及时对所有管道做好检查通球、闭水(该闭水试验部分)试验等工作,保证所有管道畅通无阻;若乙方不及时查验而擅自浇砼,造成管道损坏、堵塞、水流倒灌等现象的,1切责任、1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没维修整改完整之前,甲方将不予验收结算,工期不可顺延。

9、乙方在管道安装过程中,该回填黄沙或风化沙的,而擅自偷减数量或不填黄沙;所有窨井、化粪池该双面粉刷而偷工减料的,每被发现1次,在责令其按规范修复后,将予以1000元至5000元的处罚。 1

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路基基层局部的烂土、弹簧土不更换不清理的;路基修整后不重新压实的,每被发现1次,在责令其按规范修复整改后,将予以1000元至5000元的处罚。 第3章 工程日期与工程进度

1、合同签订生效的次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人员进场及施工进度计划表,乙方必须周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若是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每天须向甲方支付逾期费2000元/天。

2、施工期间若遇雨天,按实际情况签证后工期顺延。

3、施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误工费用。

4、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将工作计划以每7天的工作详细计划排列好,送到甲方工程部认可后,再做好周密安排施工,严禁无目的、无计划的施工。

5、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工期明显滞后于工程进度计划时,甲方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剩余工程量转给其他单位施工。

6、施工期间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要乙方暂停施工或返工以及整改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7、因甲方原因引起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工期可以顺延。 第4章 工期验收与竣工结算

1、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图籍要求以及国家现行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做好各项检验、检测记录,严格把好各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2、乙方应及时将材料合格证、砼试块检测报告送交甲方,经认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监理方有权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复验,发现不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有权责令乙方整改,甚至返工,乙方必须认真做好整改。而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费用(含实物试验及破坏性试验的),工程抽样检验合格的,检验费应由乙方承担;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工程竣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应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及规范进行验收。对于工程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部位,乙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至合格。

5、竣工图和竣工资料1试3份交甲方。 第5章 合同履行

1、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合同履约金:伍万元,该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的两周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2、未按本合同文件执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违约方未造成对方损失,对方有权阻止违约方停止违约,如违约方继续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

3、承包方中途不得将工程转包,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乙方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方有权调整工程量,将未做或未完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扣除乙方的施工费用。并由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市政承包合同这类施工合同应对于相关的单位之间,要签订相关的施工合同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的。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施工合同应包括工程的各个环节和相关的纠纷,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签署。 延伸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计算标准 建筑防水工程定额价格多少?包括哪些内容? 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拖欠工程款利息是怎样的。

市政工程保修承诺书



2、市政工程保修承诺书

市政工程保修承诺书【1】   为了保证所施工程优质高效、文明施工,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市政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对工程的管理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认真履行项目经理管理岗位职责,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及整个现场承担全面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常驻现场;   

2、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及经营行为的考核和检查;   

3、不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的企业或个人;   

4、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   

5、及时报告及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不阻碍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6、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做到文明施工,杜绝施工扰民,聚众斗殴等违反-社-会治安事件;   

7、决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并保证将工谨或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中;   

8、自觉参加建设管理部门的会议和各种业务的学习培训;   

9、认真合理安置外来民工的生活起居,保证住宿、食堂等公共设施的卫生。   1

0、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爱卫会和传染病防治各项规定,积极配合政府应对突发性传染病的各项工作;   1

1、遵纪守法,确保工地上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为接受社会各界对市政工程管理处行风建设的监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特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1、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公共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以市民满意为标准。   

2、强化路政管理。加大市政道路巡查力度,依法办理市政道路设施损坏赔偿事项,查处乱挖乱占市政道路设施行为,确保市政道路设施完好率。   

3、加强市政道路设施维护。对新管辖的道路、桥梁及道路排水沟涵及附属设施做到巡查到位、维修及时,确保道路平整、畅通。   

4、秉公办事,不吃、拿、卡、要,认真对待广大市民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做到整改迅速、彻底,信息反馈及时,力求达到当事人满意。   

5、大力开展优质服务、便民服务活动,做到文明礼貌、态度诚恳,工作不拖拉、不推诿扯皮,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政工程施工承诺书【2】   本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间,为了确保建设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特作如下承诺:   

1、服从建设方的安排,遵守《垦利县城市管理局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2、按图纸施工,符合国家施工规范。   

3、同意缴纳投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   肆悄

4、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的证件暂押建设方(项目经理证等),同时到现场参与本工程施工,否则,愿受处罚。   

5、施工现场保持整洁, 爱护现有设施,大型机械(如挖掘机等)占压路面采取保护措施,如有违犯,及时整改,费用自理,同时接受处罚。   

6、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避免建筑物、市政设施等受损,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   

7、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规定,因施工方原因违反工程质量或工程要求的,同意工程质量按1000-10000元/次,工期超期按5000元/天处罚。   

8、安全施工,做好现场的施工警示工作,出现事故,自行处理,费用自理。   

9、按时办理施工中的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理。   十、自行处理地方关系。祥雹伍   十

1、遵守施工期间的临时规定。   承诺单位:   承诺人:   年 月 日。

河南省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试行规定



3、河南省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试行规定

第1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使市政工程设施更好地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涵、排水管道、河湖坑塘、路灯、堤坊、交通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3条 各项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公安、环保等单位,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并充分发挥区、街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建立专群结合的管理网,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第4条 要保证道路完好、交通安全、路容整洁。   

1、市内道路严禁铁轮车通行。全重2十吨以上的载货车和履带式车辆,需要通行或横过路面时,必须经市城建和公安部门批准。   

2、严禁各种车辆装载物拖刮路面。非经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在路面上试刹车。禁止1切车辆在人行道 上和路肩上行驶和乱停乱放。   

3、凡城市道路、人行道、城市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临街空地,不许占用和设置路障,不许进行任何作业,不许围墙搭盖和堆放物品。如十分必需,又是短时间占用,应向城建和公安部门办理批准占用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者,按应交纳占用费加倍罚款。在占用期间,由占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各种车辆因故障需卸下所载物品,可将物品暂置路侧无碍交通处,并限2十4小时内运走,过期由公安和城建部门按无主物资处理。   

5、凡因地上、地下各种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人行道塌陷变形时,由设施所有单位立即修复。所有各种管道的检查井、阀门井盖等均应与路面保持平整。各单位修筑专用道路需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应事先经城建局同意,并向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第5条 市政建设工程要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1规划、统1建设。各单位、厂矿、企业的电信、电缆等各种管道工程,应同城市道路工程结合进行,由市统1控制,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浪费。新建成的道路,2年内不得开挖,如需开挖,应经市建委批准,并由城建部门加倍收取路面修复费。第6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挖掘路面、人行道,违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路面修复费加倍罚款。如确因工程必需,要事先报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向城建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交纳路面修复费,方能按照批准的工程位置和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防护和禁行标志。工程如需延期,要提前办理延期手续。施工中若发现地下其它管线及文物古迹等,要加以保护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工程竣工后,在2日内将现场清理干净,否则按规定交纳占用费。第7条 车辆过桥要慢行,严禁在桥上超车或无故停车、刹车。车辆全重超过桥头载重标志限制的和履带式车辆过桥,必须向公安和城建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许可后方准通过。第8条 严禁在桥上堆放、晾晒物品和乱刻、乱划;桥下禁止停船或用篙刺伤桥桩和桥架。禁止在桥端摆摊设点进行买卖交易,以防影响人流和安全。第9条 凡需横跨河渠、湖泊兴建桥涵,要先经城建部门同意后,方准施工。第十条 桥梁上的各项构件,任何人不准挖孔、打眼、装管布线及随意移动。桥头引延或边禁止挖土。第十1条 城市排水工程,包括污、雨水管道,明、暗沟渠,泵站、闸门、检查井、进出水口等及其附属设施。统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并依靠区、街道群众严加保护,确保设施完好,沟渠畅通。第十2条 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有腐蚀、剧毒和容易造成淤堵的有害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管道或沟渠内。未经处理的有害污水,必须限期解决。否则,造成事故或损失,除由排放单位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外,还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加追究。第十3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城市排水设施,不准任意堵塞,不准移动或损坏,不准向检查井、雨水井、明沟内倾倒粪便、垃圾、污水和其它杂物,不准在排水设施上搭盖和堆放任何物品,不准在明沟沿岸规定范围内取土和种植。第十4条 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水,应修建沟管连通排入城市下水道,禁止当街排放。凡需接修下水管道时,必须事先向城建部门办理申请纳费手续,具备许可证后,按规定施工。第十5条 凡市区河湖、坑塘,各市城建部门应划定管理范围界限,统1管理。在沿岸规定范围内,不准乱挖、乱填、乱搭、乱盖;禁止倒垃圾、积肥,禁止砍伐树木、放牧牲畜、燃放野火和堆放物品及进行其它任何生产作业。

市政工程保修承诺书



4、市政工程保修承诺书

市政工程保修承诺书【1】   为了保证所施工程优质高效、文明施工,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市政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对工程的管理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认真履行项目经理管理岗位职责,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及整个现场承担全面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常驻现场;   

2、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及经营行为的考核和检查;   

3、不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的企业或个人;   

4、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   

5、及时报告及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不阻碍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6、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做到文明施工,杜绝施工扰民,聚众斗殴等违反-社-会治安事件;   

7、决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并保证将工谨或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中;   

8、自觉参加建设管理部门的会议和各种业务的学习培训;   

9、认真合理安置外来民工的生活起居,保证住宿、食堂等公共设施的卫生。   1

0、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爱卫会和传染病防治各项规定,积极配合政府应对突发性传染病的各项工作;   1

1、遵纪守法,确保工地上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为接受社会各界对市政工程管理处行风建设的监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特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1、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公共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以市民满意为标准。   

2、强化路政管理。加大市政道路巡查力度,依法办理市政道路设施损坏赔偿事项,查处乱挖乱占市政道路设施行为,确保市政道路设施完好率。   

3、加强市政道路设施维护。对新管辖的道路、桥梁及道路排水沟涵及附属设施做到巡查到位、维修及时,确保道路平整、畅通。   

4、秉公办事,不吃、拿、卡、要,认真对待广大市民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做到整改迅速、彻底,信息反馈及时,力求达到当事人满意。   

5、大力开展优质服务、便民服务活动,做到文明礼貌、态度诚恳,工作不拖拉、不推诿扯皮,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政工程施工承诺书【2】   本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间,为了确保建设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特作如下承诺:   

1、服从建设方的安排,遵守《垦利县城市管理局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2、按图纸施工,符合国家施工规范。   

3、同意缴纳投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   肆悄

4、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的证件暂押建设方(项目经理证等),同时到现场参与本工程施工,否则,愿受处罚。   

5、施工现场保持整洁, 爱护现有设施,大型机械(如挖掘机等)占压路面采取保护措施,如有违犯,及时整改,费用自理,同时接受处罚。   

6、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避免建筑物、市政设施等受损,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   

7、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规定,因施工方原因违反工程质量或工程要求的,同意工程质量按1000-10000元/次,工期超期按5000元/天处罚。   

8、安全施工,做好现场的施工警示工作,出现事故,自行处理,费用自理。   

9、按时办理施工中的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理。   十、自行处理地方关系。祥雹伍   十

1、遵守施工期间的临时规定。   承诺单位:   承诺人:   年 月 日。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5、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完好,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1)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用停车场、城市车辆冲洗厂、规划道路红线内街头空地、路肩、路名牌、排水明沟及其附属设施;   (2)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3)城市排水设施:雨污水管道、明渠及堤坝、各类水泵站、涵闸、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4)城市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广场、街头游园、绿地的照明设施。第3条 凡在本市(含3县)行政区城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4条 本市对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合肥市市政养护管理处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由城建局(委)具体负责。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对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为强化市政设施管理,市政管理部门可组建市政设施管理监察队,将政治思想素质良好,执法水平高的市政设施管理人员选报市建委审批,由市建委发给统1执法监察证。第2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5条 新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市政管理部门必须按设计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施工部门须将图纸、文件、技术资料等交市政管理部门存查。第6条 凡需破挖和占用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手续,再问市政管理部门交纳破挖、占用费。其标准由市政管理部门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新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两年内不准破挖,因特殊情况必须破挖的,除按本条上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外,须双倍交纳破挖、占用费。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做货物堆场和摆摊设点。第8条 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如确需行驶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9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各种机动车辆、搅拌灰浆和漫流排水。沿街饮食行业不得在路面及人行道上倾倒污水、洗刷用具。第十条 道路范围内的各种井盖辅助设施应完好,并与路面持平,凡低于或高于路面和缺损而影响交通和排水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整修和添补。第十1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在城镇每座桥梁的桥头设置桥名牌及限载和交通标志。机动车辆过桥,必须遵守限载、限速规定。荷载超重或载有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应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申报批准手续,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十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桥上和距桥涵构筑物20米以内处挖土、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和倾倒垃圾。第十3条 禁止在桥上停车和摆摊设点;桥下不准停船、栖宿和烧火。第十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各类排水泵站、闸门等设施;不得在排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渠、检查井和雨水井内扫倒垃圾、粪便、渣土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废弃物;严禁挤占排水明渠及在距堤坝外坡脚15米以内挖洞取土。第十5条 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时,须按规定缴纳管道损坏补偿费。各单位新建排水管道事先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指定位置和技术要求接人排水管网。第十6条 排放含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淤塞等物质的污水,须经环保部门鉴定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因排放未达标污水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排放单位应向市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第十7条 建筑施工单位需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废水,须将泥沙杂物作沉淀处理,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检查许可后,方可排入。第十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堵塞城市排水沟渠水体,缩小水面;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水体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9条 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经常检查,随坏随修,确保完好。第2十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改变和乱接,凡因建设需要,迁移、更动道路照明设施的,须经规划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



6、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

第1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1)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2)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3)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4)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5)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第3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统1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有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效能。第4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参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第5条 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1规划、统1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项目,应由城市建设部门统1协调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先建地下各项管道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第6条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应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第7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第2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8条 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做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第9条 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城市规划部门发照后,方准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第十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线或检查窨井,应与路面衔接好。如因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使用者,应由设施主管部门及时维修。第十1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行道行驶;机动车试刹车应在规定的路线上进行。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有结构的路面上行驶。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通行。              第3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十2条 城市桥涵管理,应包括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30~60米范围内的设施及构筑物。第十3条 车船、行人过桥,不准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不准在桥上试车、超车、停车。车辆过桥,必须遵守限载、限速规定。如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事先向桥涵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在指定时间和路线过桥。第十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桥涵构筑物上和管辖范围内,任意挖土取土,进行各种作业、堆放物料、装置任何设施。第十5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4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十6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第十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升。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准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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