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验收?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怎样办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验收?



1、怎样办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验收?

规划都是开始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面验收应该是工程竣工的时候会同规划主管部门1起验收!。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2、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1)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2)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   (3)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污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   (4)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河坝、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5)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街头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第4条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1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第5条 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实施本条例。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7条 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第8条 市政工程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9条 市政工程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时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十条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2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1条 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道路设施完好。第十2条 在城市道路上新开或封闭进出口的,必须向市规划局申报,市规划局在作出决定或审批之前,应征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的意见。第十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占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建筑施工、设置设施、占道停车场(点)、搭建亭棚等),须报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维修费、道路修复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占用城市道路不能超期、超占和改变使用性质。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向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缴销占道许可证后退还道路修复保证金。   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市场,已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市场,应有计划地限期改造或拆除。第十4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部门有权依法作出终止占用的决定,占用者必须执行。第十5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须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办理道路挖掘手续,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挖掘城市道路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挖掘,不得超期、超挖。工程竣工后,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缴销挖掘许可证后退还保证金。第十6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应在挖掘的同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并在7日内补办手续。故障排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修复道路。第十7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挖掘费按标准加收2至十倍。第十8条 凡因工程建设占道、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防护设施,明示占道许可证、挖掘许可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施工。第十9条 各种履带车及其它超重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应事先报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按市公安局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3、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1)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等; (2)城市桥涵: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3)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雨水井、检查井、明渠暗渠、排水泵站、涵闸、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 (4)城市公用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隧道、街头游园、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5)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城市广场、公用停车场、路名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空地等,以及上述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第3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1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市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第4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1规划、集中管理、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5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工程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拨付。第6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实行保修制度。第2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7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占用、挖掘,保持其功能完好。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8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涵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占用道路、桥涵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2)张贴、悬挂广告或装置其它设施; (3)设置台阶、门坡、书报亭、电话亭、治安岗亭等建筑物、构筑物; (4)其它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第9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道路、桥涵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占道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桥涵的,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维修费和保证金。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满时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占用期的,应在期满前15日按原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第十条 禁止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搅拌灰浆、冲洗车辆、泼洒腐蚀性液体;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第十1条 城市主干道路不得用作机动车辆停车场(点)和集贸市场。 已经批准占用城市次干道路设置的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及集贸市场,在本条例实施后,有计划地逐步撤除。在占用期间,停车点及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维修费,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未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及集贸市场,在本条例实施后限期撤除。第十2条 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单位和个人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由市政管理部门统1组织施工。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3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在法定的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15日、后5日内,不得挖掘城市主干道。 因地下管线发生险情,需要紧急抢修破挖道路的,抢修单位须在破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破挖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挖掘手续。第十3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1)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 (2)施工现场应悬挂挖掘许可证,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3)挖掘城市道路原则上应采取半幅施工,回填后再施工另半幅; (4)回填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与原道路衔接平顺; (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物件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市政工程专业的硕士就业前景怎么样?



4、市政工程专业的硕士就业前景怎么样?

市政工程技术是本专业培养具有市政工程识图制图、工程勘测、工程测量、工程试验检测、工程计量与计价、工程施工、道路、桥梁、管道、城市轨道,给水、排水方面和供热及采暖方面,污水处理方面的施工、维护、设备安装和1般水暖工程的设计能力。掌握给排水和供热、采暖、空调与制冷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为建设现代化城市、居民小区、环境保护,减轻污染等重要行业培养人才。毕业后可在建筑设计单位从事中小型建筑的水、暖、空调、消防等设计工作,也可在建筑施工单位从事水、暖、消防、设备安装和维护的技术管理工作,也可在技术开发、环境管理与规划部门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掌握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以及相关知识和技能,面向市政施工生产1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市政工程技术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市政管道工程、市政道桥工程施工与技术管理等方面职业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能在市政行业企业从事组织施工、技术管理、市政设施维护等职业岗位群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技能过硬、身心健康、素质全面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



5、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

第1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1)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2)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3)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4)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5)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第3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统1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有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效能。第4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参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第5条 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1规划、统1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项目,应由城市建设部门统1协调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先建地下各项管道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第6条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应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第7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第2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8条 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做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第9条 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城市规划部门发照后,方准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第十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线或检查窨井,应与路面衔接好。如因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使用者,应由设施主管部门及时维修。第十1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行道行驶;机动车试刹车应在规定的路线上进行。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有结构的路面上行驶。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通行。              第3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十2条 城市桥涵管理,应包括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30~60米范围内的设施及构筑物。第十3条 车船、行人过桥,不准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不准在桥上试车、超车、停车。车辆过桥,必须遵守限载、限速规定。如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事先向桥涵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在指定时间和路线过桥。第十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桥涵构筑物上和管辖范围内,任意挖土取土,进行各种作业、堆放物料、装置任何设施。第十5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4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十6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第十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升。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准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4修订)



6、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第3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1)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用地;   (2)城市桥涵: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3)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暗涵、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4)城市防洪设施: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范围内的用地;   (5)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第4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是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国土、市容园林、城管执法、环保、水务、人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5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1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第6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意识。   1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和偷盗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2章 1般性规定第8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涵和排水、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专业规划。第9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工程设施专业规划实施,确保道路纵横断面、标高、平整度,排水管网高程、管径,照明设施照度、能耗标准等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照明设施的巡视检查,保障其功能完好。第十1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十2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3条 市政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设施,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4条 与市政工程设施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排水、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养护,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5条 城市住宅小区、机关、学校等单位建设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保证与市政工程设施衔接相配套。第十6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第十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以及与市政工程设施连接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第十8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道路占用费、路面修复费、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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