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政工程多少钱不需要招标,市政工程招标用的投标方案怎么制作?
1、甘肃省市政工程多少钱不需要招标
这个一句话还难得说清,详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简单来说就是:(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市政工程招标用的投标方案怎么制作?
在是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方案的制作非常关键。对于投标企业来说,一份科学合理、价格适中的投标方案是市政工程竞标成功最大保障。免费查看全国招标公告、中标结果,使用剑鱼招标。对于市政工程投标方案的制作,需要重点注意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方面、把握投标方案设计要领。对投标的建设项目定位要准确。在制定方案前我们应当根据每个建设项目的功能、建筑档次及业主的经济实力策划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它主要包括市政工程的种类、结构形式、不同材料组合及材料品牌档次。 另外,还要对本工程的招标项目内容、范围进行定位,有的放矢地进行方案设计,应根据每个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避免在方案设计中缺项、漏项或做一些无用功,使我们的投标方案设计工作符合业主或招标公司的要求。 第二方面、与业主沟通要及时、无误。在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地与业主沟通,使业主更深刻地了解技术能力和水平,为方案中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方案设计中应当科学合理的尊重建筑师的设计,但不要过于依赖或迷信,而是应当用市政工程专业的规范更多地为业主利益着想,科学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与业主沟通,只有这样才能在技术上征服业主获得投标的胜利。 第三方面、方案设计要美观、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剑鱼招标认为,一个结构合理完整的方案设计,必须同时满足气密、水密、保温、隔热、抗风压、耐撞击、平面内变形等性能要求,同时还要进行防火、防雷、抗震等设计,这样才能满足市政工程的安全适用要求,同时还要具有美观、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性。这就要求对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师的要求更高、更全面。
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办法。第四条综合评估法仅适用于技术复杂工程、特大型工程。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一般适用于中、小型工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五条形式性评审。形式性评审内容包括:
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能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第六条评标入围。评标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形式性评审或初步评审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入围的方法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评标入围方法2第(五)采用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工程均不得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法,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价由第二阶。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