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基础建设招投标,从开始招标到最后确定大概要经过多久的时间?工程报建是不是办理施工许可证?
1、武汉市政基础建设招投标,从开始招标到最后确定大概要经过多久的时间?
15个工作日。
2、工程报建是不是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3、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7、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8、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9、施工组织设计;
10、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开工有效期及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既不按时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工程已竣工怎样补办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利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因此,建设部决定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使用要求是: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性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用地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与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与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诱发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