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主要有哪三部分组成,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2020修订)

青海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主要有哪3部分组成



1、青海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主要有哪3部分组成

商务标、技术标、建筑市场信用标。评标办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青海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主要有商务标、技术标、建筑市场信用标这3部分组成,青海省,简称“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西宁。位于中国西北内陆。

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2020修订)



2、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2020修订)

第1章 总则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4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可出让。第5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登记和监督检查,涉及地上建设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到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等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6条 以土地使用权计价入股的,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股份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国家所有,由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代管,分红后上缴财政。   (2)股份制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由国家将集体土地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前款规定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土地资产入股,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第2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7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应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第8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9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出让方式、地价及其他条件。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的位置、面积、4至、地形图、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2)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3)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主要特性;   (4)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5)出让年限和方式;   (6)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第十1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用地者应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登记证书向出让方提交《用地申请书》;   (2)出让方对《用地申请书》审查后,在十5日内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用地者提供有关资料;   (3)申请用地者收到出让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3十日内向出让方提交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式等有关文件;   (4)出让方对申请用地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审查后,在3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5)经双方协商1致,出让方与申请用地者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2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方应当在《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并交付人民币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3)招标方应当邀请专业人员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公开主持招标工作。   招标工作应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4)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招标方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也应书面通知;   (5)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约定时间内与招标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者在约定时间内不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其交付的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招标方未按约定时间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的,应当赔偿中标方的经济损失。未中标者交付的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十5日内全部退还。

青海有多少国有企业?最好有企业名单?



3、青海有多少国有企业?最好有企业名单?

青海省国营企业主要还有1.中国水利水电第4工程局有限公司2.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3.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5.青海省电力公司6.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8.中国烟草总公司青海分公司9.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10.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1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分公司12.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公司13.西宁钢铁14.国家电网15.大通铝厂16.青藏铁路公司17.青海桥头铝电有限公司18.中国建设银行青海分行19.中国工商银行青海分行20.中国农业银行青海分行21.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22.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23. 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上这些企业是比较好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企业的效率也都还行,还有其他的,不过有的效益不是很好,有的甚至面临倒闭的危险。比较好的上市或者私人企业有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物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青海金广镍铬材料有限公司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正平集团青海碱业有限公司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青海威斯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集团青海互助青稞酒业有限公司青海奥凯煤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亚洲硅业青海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以上十1家企业虽然不是国资企业,但是自身发展很快,尤其是庆华集团发展势头很猛,青海互助青稞酒业有限公司从之前的小作坊发展成了现在的上市酒业品牌公司,其生产的国宴酒现在可以和中国4大国宴酒品牌媲美,成为世界知名酒业品牌。

有哪位知道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待遇咋样?谢谢?



4、有哪位知道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待遇咋样?谢谢?

是3产,主要为电网建设输电线路加工制作铁塔,待遇还可以吧,前提是电网建设项目要多,否则市场会受到影响。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5、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第1条 为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租赁行为,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1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第3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及监督管理工作。第5条 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6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1,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   (2)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   (3)利用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   (4)利用其他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第7条 州(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8条 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9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投标、竞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租赁,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1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第十1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租赁地块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使用期限、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第十2条 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前15日将租赁土地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租金、租赁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协议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文本、公告情况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向上1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第十3条 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   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由州(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租金的最低标准经批准后,应报上1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4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租赁合同当事人;   (2)租赁地块的坐落、4至范围和面积;   (3)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   (4)租赁的期限;   (5)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调整方式;   (6)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费用;   (7)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8)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9)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十1)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十2)违约责任;   (十3)争议的解决方式;   土地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第十5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土地租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1印发的收费票据。第十6条 承租人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州(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当依法先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6、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1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第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适用本条例:   (1)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2)污水、垃圾处理;   (3)道路、桥涵、广场、路灯、管线共用通道、园林等公用设施的养护;   (4)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的特许经营项目。第4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优先的原则。第5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第6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相关工作。第7条 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第2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8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州(市、地)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30日内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第9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企业代表和公众代表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其中公众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3分之1。第十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3)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4)特许经营的方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5)财政补贴、其他优惠条件等政府承诺的事项;   (6)产品、服务的质量、标准;   (7)投资回报及价格的测算;   (8)保障措施;   (9)其他事项。第十1条 政府承诺的事项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条件等,但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第十2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1并授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单独授予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第十3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通过招标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或者其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第十4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4)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5)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专业人员;   (6)有可行的经营方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5条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期满,公众对中标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将中标者确定为特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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