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资料包括哪些,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4修订)

市政工程资料包括哪些



1、市政工程资料包括哪些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4修订)



2、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第3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1)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用地;   (2)城市桥涵: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3)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暗涵、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4)城市防洪设施: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范围内的用地;   (5)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第4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是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国土、市容园林、城管执法、环保、水务、人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5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1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第6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意识。   1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和偷盗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2章 1般性规定第8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涵和排水、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专业规划。第9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工程设施专业规划实施,确保道路纵横断面、标高、平整度,排水管网高程、管径,照明设施照度、能耗标准等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照明设施的巡视检查,保障其功能完好。第十1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十2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3条 市政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设施,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4条 与市政工程设施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排水、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养护,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5条 城市住宅小区、机关、学校等单位建设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保证与市政工程设施衔接相配套。第十6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第十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以及与市政工程设施连接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第十8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道路占用费、路面修复费、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工程施工管理问题及对策?



3、市政工程施工管理问题及对策?

市政工程包括哪些岗位



4、市政工程包括哪些岗位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5、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第3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和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4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公安、规划、交通、公用事业、邮电、供电、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对制止、检举、揭发有关损害、侵占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综合管理第6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参与制定市政工程发展规划,依据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中、长期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实施;   (3)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预(决)算审查、质量评定、施工队伍资质审核,组织工程验收;   (4)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及管理人员培训;   (5)负责城市主干道和广场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查;   (6)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负责城市次干道和街巷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查;   (3)负责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   (4)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7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1规划,统1建设。电力、电讯、公用事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1协调,与市政工程同步进行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由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第8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来源和标准拨付,专款专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管理、道路挖掘、排水设施等有偿使用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并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更新、维护和管理。   市政工程有偿使用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并由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1管理。第9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进行监察和查处。第3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其完好状态。   对龟裂、坑洼的路面,破损的人行道和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雨水箅应当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发现缺失,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十1条 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1)在道路上修建各种构筑物、存放物料及拌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2)随意将路沿石开口;   (3)向路面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   (4)在非指定路段上进行试刹车;   (5)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6)擅自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7)其他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2条 履带车、超重车及1切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不得通过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第十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非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   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占用。   建设工程需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尽可能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保持地面道路畅通。   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开挖道路3日内,补办手续。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7修正)



6、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第3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1)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用地;   (2)城市桥涵: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3)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暗涵、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4)城市防洪设施: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范围内的用地;   (5)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第4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是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国土、城市管理、环保、水务、人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5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1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第6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意识。   1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和偷盗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2章 1般性规定第8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涵和排水、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专业规划。第9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工程设施专业规划实施,确保道路纵横断面、标高、平整度,排水管网高程、管径,照明设施照度、能耗标准等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照明设施的巡视检查,保障其功能完好。第十1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十2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3条 市政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设施,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4条 与市政工程设施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排水、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养护,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5条 城市住宅小区、机关、学校等单位建设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保证与市政工程设施衔接相配套。第十6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第十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以及与市政工程设施连接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第十8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道路占用费、路面修复费、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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