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有哪些?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1、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2级资质企业有哪些?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 市政公用工程 壹级 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鑫隆建设…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206号 陈汉新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壹级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杜 波 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9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9鼎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岛街53号 薛建峰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经济技术… 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路51号 殷兴华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胶南市第… 胶南市铁山路71号 刘强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莱西市建筑总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 朱志诚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光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原青岛光大工程… 青岛胶南市珠海东路163号 陈正民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青岛经济技术… 青岛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黄浦江路16号 孙增春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经济技术… 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 隋仁顺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272… 刘杰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福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经济技术…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驻地439… 焦志福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胶州湾… 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 肖立志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市城阳区…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北路8号 杨阁吉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民业建筑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8号 樊凤军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易通建安有限公司(原胶南市大珠山镇建…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十字路园村 田琴云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4方区开封路26号 王乃鹏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胶城建筑… 青岛胶州市温州路248号 程永昌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建国工程… 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 李长家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经济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361号 尹君群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多元建设… 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206号 赵克胜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港务局港务工程公司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黄河东路114号 丁照熙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东亚建设…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26楼 孙淑芳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龙达工程… 山东省青岛开发区紫金山路117号117栋… 赵明乐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正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经济技术… 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30号 周宗智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原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胶州市福州南路92号 张启荣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中交1航局第2工程有限公司(中港第1航务…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16号 栾世华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经济技术… 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 张禄钊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贰级 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市第2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99号 吴鑫。
2、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芳芳 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摘要: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政府在城市基础建设项目上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正是因为城市基础建设力度的加大,从而引发了许多质量问题。而本文主要从细微之处入手重点分析目前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市政工程;合理化建议;业主方 最近几年,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而质量问题却频繁发生。所以,质量问题逐渐的进入到公众的视野中并引起了大家的格外注意。良好的项目管理不仅可以使市政工程能够充分发挥出本身的价值而且还是保障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的重点所在。业主在市政项目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理应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整个项目的管理中来,并从市政工程项目的各个角度来对市政工程进行全方位的把控,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市政工程项目的进1步健康、有序的发展。 1市政工程中业主项目管理论述 现如今,市政工程中业主项目管理模式分为以下方面的内容:第1,业主自行组织团队并管理团队。第2,由政府直接控制并进行管理。第3,由业主方聘请专人团队管理。1般而言,政府直接控制管理的项目必定是由政府来作为投资方。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大部分的工程项目都是直接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所以管理主体自然而然就属于政府人员了,但是有时候为了能够更好的管理好项目也会聘请1些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3、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年7月19日,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9年1月)第4十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1倍。”这1条款在开创了我国惩罚性赔偿之先河。
2、《合同法》(1999年10月)第1百1十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惩罚性赔偿进1步确定。 《合同法》第1百1十4条第2款的规定看,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况也予以认可,而在这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中就包含了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罚。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第2十条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4、《关于审理商品忘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的第8条、第9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3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3人。”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3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年7月19日,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不能。因为本案的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欺诈、违约不予办理房产证和抵押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行为。
5、市政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商品房交房标准是什么 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5个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精装修房子的保修期限是多久 购买精装房的房屋配置保修时限1般是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3、房屋保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的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商品房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存续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年7月19日,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第1问:商品房先出卖后抵押也称商品房的先卖后抵: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为获取建设资金,在尚未转移房屋所有权与买受人之前,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3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十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期房或者现房进行抵押的,只要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给买受人前,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即可认定抵押合同有效成立。这样,在同1房屋之上,就可以同时存在着买受人的债权和银行的抵押权。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就同1房屋是可以先卖后抵的。 《商品房解释》第8条规定,只要先卖后抵的行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出卖人就属于恶意违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2问:为了加速经济流转,更好的发挥财产的功能,法律允许财产所有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转让,但为了保障抵押权人和转让物的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转让财产必须受到1定的限制。 《担保法》第4十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钾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6十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余部分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1百9十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