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有哪些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市政工程怎么样?
1、合肥有哪些市政工程建设单位
哈哈,太多啦!你是说企业所在地在合肥的单位吧? 安徽路桥,中铁四局,中铁四局一、四、七、八、建筑公司,中铁十局三建公司等等。想进来?建议你可以到中铁四局八公司,待遇好、管理人性化。
2、合肥工业大学市政工程怎么样?
合肥工业大学市政工程很不错,市政工程专业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二级学科,包含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城市防洪及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学科,专业等级B+。
3、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怎么样?
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1994-04-05在安徽省合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濉溪东路设计大厦。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001490359572,企业法人李彦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市政公用行业设计;规划设计;铁路隧道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特大隧道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岩石工程及地质勘测。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281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2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4处分支机构。通过。
4、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第一有限公司怎么样?
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第一有限公司是2006-02-16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2号。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第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007849222724,企业法人金长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第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给排水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供热工程、广场工程、隧道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工程检测、试验服务,设备、房屋租赁;园林绿化。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6901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9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第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第一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5、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的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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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等;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雨水井、检查井、明渠暗渠、排水泵站、涵闸、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 (四)城市公用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隧道、街头游园、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城市广场、公用停车场、路名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空地等,以及上述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市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工程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拨付。第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实行保修制度。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七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占用、挖掘,保持其功能完好。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涵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桥涵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二)张贴、悬挂广告或装置其它设施; (三)设置台阶、门坡、书报亭、电话亭、治安岗亭等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它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道路、桥涵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占道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桥涵的,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维修费和保证金。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满时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占用期的,应在期满前15日按原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第十条 禁止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搅拌灰浆、冲洗车辆、泼洒腐蚀性液体;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第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路不得用作机动车辆停车场(点)和集贸市场。 已经批准占用城市次干道路设置的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及集贸市场,在本条例实施后,有计划地逐步撤除。在占用期间,停车点及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维修费,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未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及集贸市场,在本条例实施后限期撤除。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单位和个人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施工。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3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在法定的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15日、后5日内,不得挖掘城市主干道。 因地下管线发生险情,需要紧急抢修破挖道路的,抢修单位须在破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破挖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挖掘手续。第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 (二)施工现场应悬挂挖掘许可证,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挖掘城市道路原则上应采取半幅施工,回填后再施工另半幅; (四)回填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与原道路衔接平顺; (五)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物件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