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专项验收包括哪些,建筑法是否适用于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专项验收包括哪些



1、市政工程专项验收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十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十6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筑法是否适用于市政工程?



2、建筑法是否适用于市政工程?

《建筑法》适用于市政工程,市政工程属《建筑法》涵盖的范围之内,因为不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都属于《建筑法》所管辖的范围,《建筑法》是建筑领域的第1大法,适用于任何工程建设。(来源:www.***.cn)。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包含哪些内容?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包含哪些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3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5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哪些文件



4、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哪些文件

法律分析:(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十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法对对甲方有哪些规定市政工程项目?



5、建筑法对对甲方有哪些规定市政工程项目?

依据《建筑法》的规定:(1)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2)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3)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4)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5)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1并发包给1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1项或者多项发包给1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1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6)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乘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市政污水处理厂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环保、安全消防验收的关系及规定?



6、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市政污水处理厂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环保、安全消防验收的关系及规定?

真实案例:某私企以BOT形式投资的中型市政污水处理厂,预计投资大约6000万元。在项目策划阶段,投资公司即业主方的项目部打算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想尽早发挥使用效益的需要,在污水处理厂土建、安装基本完毕后便立即开始设备联机调试,设备及电器自控均正常运行同时水池没发现漏水后,未等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便提前开始进行污水处理厂工艺上的微生物培养调试过程(该过程非常耗时),以便于尽早达到“污水水质排放水质达标”后来收取排污费。而法定的各类验收都还没开始做验收,需要补做。至少需要环保验收过程中的1项“污水排放水质达标”合格后才能正常收取每吨污水的排污费。问题

1、:1般市政公用类得大中型污水处理厂在联机调试、试生产、微生物调试培养、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安全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之间的关系顺序是如何的?主要是环保验收的顺序,其时间窗口问题。上述案例中的尽早满足污水排放达标做法能否实现或者变相实现?问题

2、:时间上有没有必须的先后顺序,条例上要求的是试生产30日内申请环保验收,但是竣工验收是需要在试生产之前还是之后。污水处理厂微生物调试至少需要两3个月甚至是半年时间,这个时间俗称“调试期”,这个微生物调试是不是就是法律上“试生产”的概念?问题

3、:如果污水处理厂没有竣工就开始进行微生物调试,则污水处理厂在试生产或者调试期内若能污水处理达标了排放了则产生了环境效益,则是不是可以有权申请收取污水处理费了?备注:污水处理厂特点是:

1、建设完毕后需要设备单机及联机试车调试,之后才能算是安装工程部分验收合格。

2、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如果需要污水排放水质达标,这就需要培养微生物直至其稳定,但微生物这东西很难培养,也说不好什么时候能将污水处理合格,至少需要试运行2—3个月时间有的甚至是半年时间也说不准的(这个时间段环保行业里通常叫做“调试期”,这个调试期是不是试生产的概念?)。

3、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都是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它属于比较敏感的市政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大。

4、BOT投资是属于社会公司对地方市政项目投资的1种模式,污水处理厂需要按照未来20—30年间每吨达标排放污水收取污水排污费的方式来回收BOT的全部初期投资及日常经营开销。形式类似于私人投资并维护高速公路并对每辆汽车收过路费的方式。污水处理厂建设时通常建设期政府只给1年时间,1般这个时间都不够用,主要是因为微生物培养时间1般都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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